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运输市场变化,适时运用运价下浮政策,有效吸引其他方式运输的货源,实现铁路运输总体利益最大化。依据铁道部 《铁路货物 (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 (铁运 〔2006〕5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必须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的货源。下浮后的总收入需大于按原运价和原运量计算的总收入。
第三条 享有运价下浮政策的托运人,必须是货源的拥有者。
第四条 运价下浮必须免收延伸服务费、货物运输服务费及其他未经铁道部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下浮条件
第五条 轻泡货物运价下浮不受运输去向限制。
第六条 通过山海关、隆化、平泉口到达其他局的货物 (轻泡货物除外)不实行运价下浮。
第七条 局管内空车方向分品类装运轻泡货物以外的整车货物,按适用运价号在25%的幅度内下浮;使用集装箱装运适箱货物在集装箱回空方向运输,按集装箱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下浮。局管内空车方向,由局运输处确定并公布;局管内集装箱回空方向由中铁集装箱沈阳分公司商局运输处确定,按季度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货物运价下浮的申请由站段以文件向局提报,经站段主管领导签字后,网传局货运处信箱 (集装箱运价下浮申请需抄报中铁集装箱沈阳分公司)。文件内容按以下规定分别形成:
1.新增项目。
3-37(1)-2发站、托运人、货物品名、到站、考核运量、下浮幅度、有效期限、下浮理由 (年产量、年销售量、主要销售去向、原运输方式、其他方式 (公路、海运)运输的价格、空车去向、下浮后可能增加的收益等)。并附 “铁路货物运价下浮测算方案”。
2.延续或项目调整。
对已批复的运价下浮项目需延续或部分内容 (到站、运量、幅度等)进行调整时,在申请文件中要注明原批准优价号,完整列明原运价下浮项目,并说明理由。
集装箱货物运价下浮申请的文件中,必须注明装运货物的具体品类。
第九条 路局接到站段运价下浮申请文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整车货物:
1.新增项目:由局货运处会同运输、收入、财务等部门进行成本、收入、效益测算比较后,形成电报,属于路局权限,由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执行;属于铁道部权限的,由局报部批复执行。
2.延续或项目调整:对已批复的运价下浮项目,需延续或项目调整 由局货运处提出意见,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执行。
集装箱货物:
由中铁集装箱运输公司商铁路局同意后批复,并由路局转发后执行。
第十条 运价下浮实行批准号制度。批准号格式为:沈局货优价BBCCC号
第十一条 运价下浮不跨年度执行,当年有效,过期停止。
第四章 运价下浮计算
第十二条 当运价下浮幅度超过20%时,装卸费只下浮20%。
第十三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在铁路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填记 “沈局 (铁、集)货优价××号,运价下浮 ×%”。
第五章 协议与考核
第十四条 指定托运人的整车货物运价下浮项目,由发站与托运人签订 《运价下浮运量包保协议》(见附件2),协议副本报送局货运处备案 (《协议》用A4纸电脑打印)。
《集装箱货物运价下浮运量包保协议》(格式由中铁集装箱沈阳分公司制定),由中铁集装箱沈阳分公司与托运人签订,并经路局同意。同时将协议副本送达局货运处,货运处收到协议后通知有关站段执行。
未指定托运人和运量的运价下浮项目,不签订 《运价下浮运量包保协议》,由实行运价下浮的车站在货运营业室内对外公告后即可实行。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的托运人,需向发站一次性交纳运量保证金或采用先收后退两种方式。
一次性交纳是指按考核运量运价下浮部分总额的12倍向发站一次交纳。
先收后退是指先全额核收正常运费,达到考核运量后退回下浮部分运费。
保证金及先收的下浮部分运费按预付款管理,按预付款列账,发站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第十六条 集装箱运价下浮项目和分到站考核运量的整车货物运价下浮项目,实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方式。不分到站实行总量考核的整车货物运价下浮项目,实行先收后退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以路局批复电报确定。
第十七条 采用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方式的托运人,应在协议生效10日内向发站交纳运量保证金,车站向托运人填开 “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33)作为收款依据。托运人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协议生效的第11日起,终止协议,停止运价下浮,并由发站补收已发生的运费差额。
因特殊原因,托运人不交或少交保证金时,必须由托运人向路局货运处提出书面请求,由货运处批准。
采用先收后退方式的,发站向托运人先全额收取正常运费,使用货票收取下浮后的运杂费,使用 “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33)收取下浮部分运杂费。
第十八条 对达到协议运量的托运人要求退还保证金或已收取下浮部分运杂费时,经站段核准,由发站填开 “预付款抵用 (退款)凭证”(财收-33-1),作为退还保证金或下浮部分运杂费的依据。对因托运人责任未达到协议运量的,不得享受运价下浮,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的托运人,由发站使用运杂费收据从保证金中补收下浮部分运杂费,同时填开 “预付款抵用 (退款)凭证” (财收-33-1),剩余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用先收后退方式的,已收取的下浮部分运杂费不予退还,使用运杂费收据金额补收,同时填开“预付款抵用 (退款)凭证”(财收-33-1)。
因特殊原因,不补收时,必须由站段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
第十九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按月 (季度)进行考核。采用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方式的,按月或季度进行考核,每月或季度结束5日内由发站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补收运费差额。对完成协议运量继续执行的运价下浮项目,下一考核期协议运量不变时,原交纳的保证金可不予退回,作为下一考核期的协议运量保证金,考核运量变化,保证金多退少补。采用先收后退方式的,按月进行考核,每月结束5日内由发站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补收运费差额。
具体考核期限以协议确定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站段应按批准号建立统计台账,对运价下浮货物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收入监督,于每月结束5日内将上月的执行情况按附件3规定的内容汇总网传货运处23号信箱。
第二十一条 对运价下浮货物,发到站要加强监装监卸工作,凡发现装运货物超出规定下浮品名的,要按章处理,并及时上报局货运、收入稽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货运和收入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对运价下浮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运价下浮工作行为,严格运输收入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货运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运 〔2006〕54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