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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新线开通运营管理办法
2010-11-29    来源: 中铁物流网

新建铁路线路及客运专线开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新建铁路线路及客运专线开通运营管理,保证开通运营基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包括改建)的国家铁路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线路开通运营,含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既有线路改造过渡工程比照新建线路办理。
 
    第3条    新建铁路线路开通运营和运营内容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4条    开通运营包括试运营及正式运营。
 
第二章 开通运营的条件
    第5条    新建铁路线路开通运营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估。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6条    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合格后,开通试运营。试运营一年后,经正式验收合格后,开通正式运营。限额以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一次验收和安全评估合格后,开通正式运营。
 
    第7条    验收合格。
《验收报告》结论明确,确认基础工程设备设施验收合格,达到安全试运营或正式运营标准,并在形式、程序和内容上得到铁道部建设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8条    通过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报告》结论明确,确认线路已具备开行旅客或货物列车条件,达到安全试运营或运营标准,并在形式、程序和内容上得到铁道部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9条    运营单位确认验收及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10条 运营单位在线路验收合格并通过安全评估后,在确认验收及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线路具备了开通运营条件后,根据验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向铁道部提出线路开通运营请示报告,明确运营内容,同时附验收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运营单位指各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合资、地方铁路由负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铁路局。
 
    第11条 开通运营申请应附有关线名、站名、里程、车站营业办理范围等资料(包括反映车站、线路位置的线路走向图及工务里程等。如车站名称与初步设计方案不同,应附县级以上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关于车站命名意见的文件)。
 
    第12条 铁道部运输局根据验收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审核运营单位上报的开通运营请示报告,并与铁道部安监司、建设司会签后,在开通运营前进行批复,予以公布。
 
    第13条 因线路建设需要,线名和站名需在开通运营前确定时,运营单位组织运营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按第11条要求就线名、站名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第14条 线路试运营一年后,经国家正式验收合格,由运营单位向铁道部提出正式运营申请,铁道部公布线路转为正式运营。
 
第四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