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虽然比其他运输方式要安全,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人为因素导致的铁路运输事故也时候发生,如果一旦发生铁路运输 事故是应按以下程序处理处:
第20条 铁路货物运输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发生火灾、被盗须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处理。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段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剧毒、易燃、液化气体泄漏,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1.事故等级、种类;
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3.货物发站、车站、品名、承运日期;
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金额;
5.事故概要;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事故速报”字样,1至6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重大、大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21条 铁路货运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2.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车站在10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主管分局和铁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铁路局。以上事故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达分局)。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拍发电报查询,不得将记录寄出。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铁路局。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3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6.涉及托运人责任的,应取得托运人盖有公章的书面承责证明,并将其原件转交到站处理。
第22条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须经分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货主的“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分局,并抄知有关单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须将调查材料送责任分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分局定责。
第23条 事故发生局对铁路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事故速报之日起,15日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生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 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铁路运输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第24条 货运大事故由分局负责处理。其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分局还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上报。并抄知有关分局、铁路局:
1.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报到达局处理;
2.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货物损失5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报到达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