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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合同都有哪些条款
2011-02-24    来源: 中铁物流网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种: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1)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2)发站和到站;

(3)货物名称;

(4)货物重量;

(5)车种和车数;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 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又称零星货运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要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及标志;

(5)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6)承运日期;

(7)运到期限;

(8)运输费用;

(9)货车类型和车号;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3.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形式。

铁路货物运输中,属于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可以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4.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合法手续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以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该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运单,由当事人双方填写,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签名,托运人是社会组织的,还应当在运单上加盖单位的印章。托运人对自己在运单上所填记事项,必须负完全责任。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