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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记录送查实,需要附送的资料和实物
2011-04-06    来源: 中铁物流网

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货运记录送查时,按下列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和实物:

    1.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发生货物被盗丢失,须附封印。

2.重新编制的记录,须附他站原记录抄件。

3.有站车交接记录的,须附站车交接记录抄件。

4.个人物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须附经过车站检查的现有货件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5.整零车装载的货物发生事故,需要以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分析责任时,须附抄件或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可按规定后附),如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机车火星网检查证明、“事故货物鉴定书”以及事故货件的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事故时,上述资料可附于其中损失最严重的货运记录内,其余记录应在附件栏内注明“封印及某某附件已附于第××号货运记录内送查某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