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中对于违法或危及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理。货运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铁路货物承运人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铁路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不符时,若属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即报告当地政府的主管铁路分局,按其指示处理。
2.铁路货物重量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的应进行换装或将部分卸下,对卸下的货物,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违约金。但对卸下的不易计件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时,应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提出处理办法。如从发站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答复,就按无法交货物处理。
3.发现装载的货物有坠落、倒塌危险或货物偏重、窜出、渗漏,危及运输安全时,除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即进行整理和换装。属于托运人责任的,换装、整理或修补包装的费用,由处理站填发垫款通知书,随同运输票据递送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4.凡铁路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