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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铁路超限、超重车运行的规定
2011-03-18    来源: 中铁物流网

        一、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请示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核对挂运请示或预报内容,制定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三),纳入日(班)计划。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超重车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
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电报号码、车种车型、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二、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命令交值乘司机。
三、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四、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局批准。
五、挂有超限车的列车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经过车站时,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50毫米;
2.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在300毫米至350毫米之间者每小时运行速度(以下简称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于300毫米者禁止会车。曲线地段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地加宽。
  3.挂有中上部半宽超过1800毫米的超限车的列车,区间禁会动车组、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特快旅客列车和特快行邮专列。
  4.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在CTCS-2级区段的区间禁会动车组。
       六、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七、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八、各站应将接发超限、超重车组织办法,超限车固定通行线路及其限界纳入《站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