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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放射性物质的规定
2011-04-19    来源: 中铁物流网

        1、托运B型包装件、气体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以及《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列载的放射性物质时,须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铁道部商定运输条件。

        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主要是:
 
(1)易裂变物质,包括233U(铀-233)、235U(铀-235)、239Pu(钚-239)和241Pu(钚241),或含有易裂变物质的材料和制品;
 
(2)T(氚、3H),含T的材料和制品;
 
(3)6Li(锂-6),含6Li的材料和制品;
 
(4)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制品。
 
2、托运A型包装件时,内容物为不弥散的固体放射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放射性内容物活度不得大于A1值;内容物为粉末状、晶粒或液体的放射性物质则不得大于A2(A1、A2值见附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