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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问题与改进
2011-08-15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为了更好地规避铁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维护托运人的利益,铁道部于1991年推出了铁路保价运输。从实践意义上讲,铁路保价运输较之同类型的铁路保险运输,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比较优势

一是铁路保价与铁路运输活动可以相互促进。铁路部门作为货物运输和货物保价的双重主体,根据其运输责任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尽可能地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降至最低。这些管理行为从货物保价运输的角度来看,由于减少了承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可以有效地降低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几率、减少理赔金的数额,客观上激发了铁路部门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的能动性。

二是可以迅速定损,理赔更快。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相比,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可以实现实时、动态地掌握运输的各个环节。损失一旦发生,铁路保价部门能够利用自身信息和管理优势,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损失发生的原因,计算损失的数量和金额。铁路部门的双重主体性为铁路保价部门更迅速地定损和理赔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三是成本可以更低于运输保险。其一,保价运输比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小。铁路保价运输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以免责,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对于这一部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二,管理费用更低。铁路部门由于直接负责货物运输管理以及信息获得的相对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保价相关的手续、审核以及定损等方面的管理费用。其三,根据保险学中的大数准则,参保的人数基数越大,相应的费率测算结果越精确。铁路运输承载着全国陆路60%以上的运输量,庞大的样本数量保证了所计算保价费率的精确性,有效地遏制了因为风险波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存在的不足

第一,费率偏高。铁路保价运输的责任范围要比运输保险低,因此发生损失赔偿的概率和实际的赔偿金额都比运输保险要小。从这个意义来讲,铁路保价运输的市场费率应该低于运输保险,投保者才会比较经济。但是现实中,对于同类货物保价运输的费率反而高于运输保险。以煤炭、木材为例,铁路部门的保价费率为1%,而一般的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为0.5%

第二,理赔效率低。保价运输业务开展以来,为使货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铁道部针对保价赔付问题多次发布相关文件,为快速理赔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但是,从托运人反映的情况看,在相当一些站段,存在着理赔速度慢、理赔金支付难的问题,给铁路的整体服务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客户选择保价运输的信心。

第三,产品缺乏灵活性。一方面,铁路保价运输往往一旦保价必须对所有货物进行保价,不能够进行非全额保价。现代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方式多样,一些企业基于成本和全面风险管理需要,有采取非全额保价的需要。当货物发生损失时,保价部门按照货物的保价比例对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另一方面,保价运输不能提供全覆盖的运输保障。铁路运输与可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方式相比,缺乏灵活性。单购买铁路运输保价只能实现火车站到火车站的保障,对于进出口及多环节的运输,需要另外购买火车运输段以外其他路段的货物运输保险,徒增了不便。

第四,存在骗保风险。其一,铁路保价运输缺乏估计实际价值这一重要环节,一旦需要赔偿,基本完全按照投保标的的保价额进行赔偿。根据保险原则中的补偿原则,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能超出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铁路保价运输缺乏估计实际价值这一技术环节,平添了遭受骗保的风险。其二,缺乏与货物运输保险公司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假设托运者重复投保铁路运输保价和货物运输保险,一旦发生损失,在托运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得到分别来自保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双份赔偿。

改进建议

首先,要推动市场化费率机制,严格控制成本。铁路货物保价部门和货物运输保险部门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系统的两个重要竞争部门,铁路保价运输所制定的费率至少应该与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相等,才能保留住客户。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铁路保价运输如果能够发挥其成本低的潜在优势,将获得比货物保价运输更有优势的竞争地位。

其次,要增强理赔效率。严格贯彻执行

先赔偿后划责的原则,保护托运人的权益。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证赔偿在第一时间支付。第一,在责任划分清晰后,责任站段除了向支付站段支付责任份额之外仍需额外缴纳资金占用费。第二,可以建立准备金制度。将铁路局收入部门每月拨入的保价周转金中分别提取20%—30%的周转金,汇入一个共同账户形成理赔准备金。需要理赔时,先从责任相关站段的理赔准备金中按相同比例支付理赔金,划责后再进行站段间差额的清偿。

再次,要开发创新产品。随着顾客需求日益增强,铁路保价运输需要进行产品创新,提供更灵活方便的服务:要允许托运者进行非全额保险,为托运者提供更广泛的选择;要推出囊括全程、覆盖仓库到仓库所有环节的保价产品,做到风险的零暴露”;还要针对铁路保价运输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方面的保障缺失,可以联合保险公司推出单独的意外保险,方便托运者选择和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