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核收范围
① 各种发送货物运杂费。
② 客运票款、运费、杂费。
③ 货物装卸费。
④ 各种货运杂费。
⑤ 到达国际联运运杂费。
⑥ 到达水陆联运运杂费(含到站代收的水运段运杂费)。
⑦ 到达变更货物运杂费。
⑧ 由到达站核收的其他运杂费,如卸车费等。
⑨ 已办理交付手续及货物已搬出,其尚未支付的运杂费(包括货物暂存费)。
⑩ 铁道部和铁路局批准按到付办理的运杂费及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运杂费。
( 2 )时间界限
① 发送货物运杂费― 托运人应在承运货物的当日付款(汇总缴款以不影响铁路次日前解缴银行为界限,但必须签订汇总缴款协议),自应收之次日起至付款时止核收运杂费迟交金。② 到达货物运杂费― 收货人应自车站发出到货通知(不能通知时为卸车完毕日)或货车调到交接地点的次日付款,核收的起讫时间与发送货物运杂费相同。
③ 客运票款、运费、杂费― 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
④ 货主责任造成支票退票― 自运杂费应支付之日(列账日期)起到重新缴纳支票日止核收运杂费迟交金。
⑤ 旅客、货主预付款抵用不足― 自抵用运杂费不足的次日起到重新汇人预付款日止(按一批计算)o
⑥ 各种租金及使用费― 于每年、季、月的10 日前付款或按签订的协议时间界限。
⑦ 节假日发生的运杂费― 以节后第一天不影响车站缴款时间为界限。
( 3 )登记和核对制度
① 车站要建立“运输收人进款债权债务登记簿(财收一36 ) " , 对发生、收回及核收运杂费迟交金的杂费收据号码均应逐批进行登记。
② 运杂费迟交金核对的票据和报表,有以下五种:
A . “运输收人进款债权债务登记簿(财收一36 ) " ;
B . “运输收人进款欠补款报告(财收一35 ) " ;
C . “运输收人进款收支报告(财收一8 ) " ;
D .银行缴款回单;
E .迟交运杂费的客货运输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