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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杂费的结算方式
2011-09-13    来源: 中铁物流网

铁路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分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类六种。

(1)现金结算——是指对发售车票、承运行李、个人托运的包裹及个人托运的货物所发生的运杂费,应核收现金。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订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但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铁路运杂费必须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2)转账结算(非现金结算)——是指与铁路签订协议购买车票,以及单位托运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限额以下的除外)的结算。

(3)委托收款结算——是指根据发货单位的要求,在发货单位同意负担银行手续费的条件下,经主管收人部门同意,车站可与发货单位当地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运杂费的一种结算方法。

(4)汇总缴款结算——是指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实行按批缴纳运杂费有困难,在不影响车站运输收人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车站与发货单位可签订协议,实行按日汇总结算的一种方法。

(5)集中结算——是指对有些厂矿企业的基层单位或几个基层单位在铁路的一个车站,或是一个和一个以上基层单位在铁路数个车站托运货物,而由这些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向铁路的一个车站或向主管收人部门汇总缴纳运杂费的一种结算方法。这种结算办法,应由车站与厂矿企业财务部门签订协议,并报主管收人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6)旅客、货主预付款结算——是指对发货业务量比较频繁的单位向车站支付预付运杂费的一种结算方法。

发生退还运杂费时,应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铁路运杂费不办理异地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