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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费抵扣
2011-12-10    来源: 中铁物流网

铁路运费是国家计划运输价格,它的形成以运输价值为基础,在运输成本基础上加利润和税金。包括铁路运输费用、装卸费和附带作业费等。

只有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运输费用、铁路基金以及国税发〔2000〕14号、国税函〔2003〕970号文件上注明临管线及新线运费可以抵扣,至于货票上注明的铁路电气化附加费、铁路箱使用费是否也可以作为支出的费用抵扣税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从2003年8月22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

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此前规定凡与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