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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运费及罚款的计算
2011-11-04    来源: 中铁物流网

第1 项运送费用(应理解为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以及自承运货物至交付收货人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按运输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下列运价规程计算:

1.邻国铁路车站间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该国铁路国内运价规程计算,如这些铁路间签订有直通运价规程,可按该运价规程计算。

2.过境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该国铁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计算;而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各有关路采用的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计算。

第2 项货物运费,应按适用的运价规程确定的经由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的国境站的经路最短里程计算。

如货物经由其他国境站运送,又较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经路为短,则应按适用的运价规程确定的经由这些国境站的经路最短里程计算运费。

第3 项到达国和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和罚款,用当地货币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和罚款,用参加该国际联运的有关铁路所采用的过境运价货币计算。

第4 项凡适用的运价规程中未规定的,在运送中由铁路垫付的费用,例如:装载修整费,同修整装载有关的倒装费,为保证货物完整所需的容器和包装的修理费,苫盖篷布的劳务和篷布的使用费(如篷布苫盖不由铁路负责),均应向铁路补偿。这些费用,对每批货物均分别确定,并用相应的文件证明。

上述费用应由铁路记人运单内,并向发货人(如费用在发送国铁路发生)或向收货人(如费用在到达国铁路发生)核收。如上述费用在过境铁路发生,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视何人支付过境路运送费用)核收。

第5 项如在运送途中必须将货物从一辆车换装到同一轨距的另一辆或数辆车上,则运费应根据在发站装载货物的车辆,即运单中原注明的车辆,按一批货物计算。如在运行途中换装的原因与发货人无关,则不核收货物换装费。

第6 项在国境站将货物换装到另一种轨距的车辆上或更换车辆轮对时,杂费(包括换装货物时由铁路提供加固用设备和材料:支柱、铁丝、钉子、垫木等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如由到达路换装货物或更换另一轨距的车辆轮对,则按该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计算。

2.在其他情况下,均按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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