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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协定适用范围
2011-11-01    来源: 中铁物流网

第1 项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的货物运送,均按国际铁路联运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适用于仅在本协定参加路上按国际货协运单在在相同轨距铁路的国境站,不进行换装;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的车辆轮对或使用变距轮对;所载的各站间运送的一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的货物运送。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效力。

第2 项从参加本协定铁路货运的国家,通过参加本协定铁路货运的国家,往未参加本协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如不采用其他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协定,均按各有关路采用的用于该种国际联运的过境运价规程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

第3 项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的货物运送:

1 .发、到站在同一国内,用发送国铁路货运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时。

2 .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铁路货运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时。

3 .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一国铁路货运的列车,并按照该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本项第1 、2 、3 款所载的运送,根据各有关铁路间签订的特别协定办理。

第4 项同时参加其他国际协定的各国铁路相互间,可以根据该协定进行铁路货运